我国的破产法此前仅涉及企业而未涉及自然人,因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这导致了我国的个人欠债必须无限偿还的结果。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了分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要求。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投资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信贷,以及消费信贷占比都逐年升高,随之发生债务违约事件数量也随之逐年上升。
债务违约的发生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 由于失业或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无力偿还;
- 不愿偿还而拒绝偿付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出台后,必然会为此提供两条出路:
- 债务人主动破产:债务人可以主动发起破产申请,在资产和债务相抵之后免责,获得重新来过的机会;
- 债务人被动破产:可由债权方发起破产申请,令后者付出个人信用破产的代价。同时债权人也能够尽可能的追回部分损失。
可以说,个人破产法可以为善意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带来好处。
在针对个人债务违约的清债服务的实战操作中,清债师大肚哥为大家梳理了以下可能的个人破产的立法方向,供大家展望,也希望大家多多参与探讨。
适用人群分析:
个人破产适用的自然人
- 破产企业的合伙人;
- 破产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 破产个体工商户;
- 破产农村承包经营户;
- 破产企业中负有破产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个人破产不适用的自然人
- 无民事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为人;
- 农村村民。
为什么农村村民不适用个人破产
- 农村宅基地不可随意处置: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且仅限本村民集体内流转,村民仅作为“村民”的特殊身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处置该宅基地上的不动产,更不能将其作为别的用途;
- 农民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 非本村民集体成员限制承包本村民集体土地;
- 农民的承包土地为农民最基础生活保障来源。
个人破产的原因及相关情形:
个人破产的原因来源
- 不能清偿型破产;
- 停止支付型破产;
- 资不抵债型破产;
- 制裁型破产;
- 遗产型破产。
不能清偿型破产的情形
- 完全丧失清偿债务能力;
- 债务人只能清偿到期届满的债务;
- 债务人无法清偿的债务;
- 债务人对全部或部分债务一般、持续不能清偿。
停止支付型破产的情形
- 债务人发生停止支付债务的行为;
- 停止支付的须为到期债务;
- 债务人全面停止清偿债务;
- 债务人一般、持续性的停止支付。
关于自由财产及自由财产制度:
自由财产的定义
债务人申请执行破产程序后,未被执行或清偿给债权人财产的那部分可以被债务人绝对享有并可自由支配的财产,以维持执行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以及其亲属的基本生活保障。
自由财产制度的必要性
- 体现法律的人性化
- 帮助债务人具有重生能力,保障债权人利益
- 维持债务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自由财产制度的意义
- 维护破产债务人的尊严;
-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 维护债主与债户双方利益。
自由财产的基本范围
- 价值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动产;
- 赡养费、扶养费、退休金、抚养费、失业金、抚恤金、抚慰金、伤残补偿金、救济金、援助金、残疾赔偿金、福利援助、精神损害赔偿金、地方公共补助金、社会保险金、现役或退伍军人的转业费、退伍军人补助金;
- 因残疾、疾病或失业获得的救济;
- 人寿保险、工资收人;
- 日常起居用品、商业或职业使用工具、器具或账册;
- 与宗教信仰、祭礼物品相关的物品。
涉及的财产范围
个人破产的财产范围
- 个人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有价证券以及投资权益;
- 个人被执行完毕清偿程序之前所获得的所有财产,即因债务人清偿债务以及财产所有人交还财产而得到的财产:个人履行未履行的合同得到的财产;孳息性质的财产;继续经营所获得的财产;个人投资所获得的财产;因其他各种原因所获得的财产;
- 由个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这里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是各种债权关系,比如对外的合同债权,非合同债权、票据、股东权利、境外财产权利等等。但是,如果个人已经将其财产作为了担保物的财产即不得列入清偿债务的范围,但如果担保价款超过债务价款,超过的部分可以作为被清偿的财产。
注意事项
就算有了个人破产法,不该还的债,还是不要还!比如非法的高利贷,可能完全不需要“个人破产”就能处理。毕竟“个人破产”也是要债务人付出相应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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