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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丢失,重新出具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发布时间:2020-11-01        浏览次数:170        返回列表

欠条丢失,重新出具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近日,上海人民法院大贵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两张一模一样的欠条而引发的纠纷,曾经系夫妻关系的原、被告握手言和,该案审理终结。

2010年3月3日,原告祝某手持两张内容、日期、字迹甚至尺寸、纸张都一模一样的“孪生”欠条来到大贵法庭起诉被告于先生,称于先生依照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于2008年6月19日向其出具了这两张金额均为25000元的欠条,后于先生一直未清偿该50000元欠款,故请求法院判令于先生清偿该款。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于先生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于先生辩称依照离婚协议只欠祝某25000元,于先生于2008年6月19日上午向祝某出具了25000元欠条一张,当日下午祝某称欠条丢失要求于先生重新出具欠条,于先生遂再度出具25000元欠条一张,故两张欠条实为同一笔债务。庭审当日,双方唇舌剑争执不下,然而本案的关键证据“离婚协议”上却并未载明财产分割金额,究竟是欠5万还是欠2万5?原、被告哪一方的陈述是事实?案情一时陷入迷团。后被告提供了一份2009年7月22日的派出所询问笔录上,当日原、被告因打架而报警,祝某向民警陈述打架原因为“我们协议离婚,于先生应给我13万元…...欠了我2万5千没给……”面对这份证据,祝某质证称该份询问笔录系复印件不足为证。法庭随即对出具欠条时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原告祝某的说法前后矛盾,表述不一。

法庭辩论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均申请调解处理本案,案件遂进入调解程序,法庭向原告祝某说明了证据盖然性规则,在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后,祝某不再坚持5万元的主张,只要求被告清偿3万元即可,被告于先生欣然同意该方案,本案调解成功,达到了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欠条丢失,重新出具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近日,上海人民法院大贵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两张一模一样的欠条而引发的纠纷,曾经系夫妻关系的原、被告握手言和,该案审理终结。

2010年3月3日,原告祝某手持两张内容、日期、字迹甚至尺寸、纸张都一模一样的“孪生”欠条来到大贵法庭起诉被告于先生,称于先生依照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于2008年6月19日向其出具了这两张金额均为25000元的欠条,后于先生一直未清偿该50000元欠款,故请求法院判令于先生清偿该款。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于先生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于先生辩称依照离婚协议只欠祝某25000元,于先生于2008年6月19日上午向祝某出具了25000元欠条一张,当日下午祝某称欠条丢失要求于先生重新出具欠条,于先生遂再度出具25000元欠条一张,故两张欠条实为同一笔债务。庭审当日,双方唇舌剑争执不下,然而本案的关键证据“离婚协议”上却并未载明财产分割金额,究竟是欠5万还是欠2万5?原、被告哪一方的陈述是事实?案情一时陷入迷团。后被告提供了一份2009年7月22日的派出所询问笔录上,当日原、被告因打架而报警,祝某向民警陈述打架原因为“我们协议离婚,于先生应给我13万元…...欠了我2万5千没给……”面对这份证据,祝某质证称该份询问笔录系复印件不足为证。法庭随即对出具欠条时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原告祝某的说法前后矛盾,表述不一。

法庭辩论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均申请调解处理本案,案件遂进入调解程序,法庭向原告祝某说明了证据盖然性规则,在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后,祝某不再坚持5万元的主张,只要求被告清偿3万元即可,被告于先生欣然同意该方案,本案调解成功,达到了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